• 网站首页
  • 国内
  • 国际
  • 产业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9-16 08:01首页:主页 > 国内 > 阅读()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86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顺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100.07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期: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10月9日

    回售期内“合顺转债”停止转股

    “合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合顺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风险提示:如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则等同于以100.0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合顺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合顺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关注选择回售的投资风险。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回售期间“合顺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合顺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变更“合顺转债”部分募投项目。根据公司2024年7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合顺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合顺转债”第二年(2025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的票面利率0.40%,计息天数为61天(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利息为100×0.40%×61/365≈0.07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07元/张(含当期利息)。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合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合顺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1020”,转债简称为“合顺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6日

    (四)回售价格:100.0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合顺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10月9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合顺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合顺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合顺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2955559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87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顺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根据《会议规则》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上午10:30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债权登记日:2025年9月5日

    (四)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表决,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债券情况:

    (六)会议召集及主持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昌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4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反对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海珍 闵未若雁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顺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9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88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傅昌宝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晓雯女士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对山东聚合顺增资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山东聚合顺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无;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海珍 闵未若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聚合顺公司有什么前景_聚合顺公司概况_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网站首页 - 国内 - 国际 - 产业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联系客服QQ:2768911 官方微信:jiuricaijing 服务热线:4008-121-221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25 九日财经 版权所有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蔡屋围发展大厦2302室 粤ICP备2025475172号-1 XMl地图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