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工作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26日。
《通知》指出,加快建立“三项制度”体系,推进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保障城镇房屋使用安全。一是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专项账户,构建涵盖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补充、监管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二是建立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政策与技术制度体系,确定房屋体检机构,并开展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工作(以下简称“房屋体检”)。三是建立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体系,确定保险机构,明确保险责任、保费标准和理赔流程等内容,提供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服务(以下简称:“房屋保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房龄30年及以上的城镇房屋实施首次体检。房龄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成时间起算,未登记房屋房龄以现场调查核实为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清查本辖区纳入体检的房屋数量,并与房屋体检机构签订房屋体检协议。2026年组织实施1985年(含)以前建成房屋的首次体检,2027年组织实施1986—1990年建成房屋的首次体检,2028年组织实施1991—1995年建成房屋的首次体检。
房龄30年及以上的城镇住宅房屋实施首次体检,包括单栋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房屋。
支持对房龄30年及以上的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首次体检,特别是教育、卫健、体育等行业领域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年代久远的房屋。
鼓励体检机构对体检区域内(市域范围内)房龄30年以内的疑似危险房屋进行体检,经房屋安全体检不通过的房屋,也可按相应标准支付体检费用,并纳入体检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全市各类更新改造项目中的既有房屋应当按照“先体检后更新、无体检不更新”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委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以房屋安全鉴定代替房屋安全体检。
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30年的免检;30年及以上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体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
城镇非住宅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30年的免检;30年及以上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通知》,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从市级公共账户列支。城镇非住宅房屋体检费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市级公共账户按照50%的比例,实施以奖代补。
房屋安全体检启动阶段,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报经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审核同意,按照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服务协议,利用市级公共账户资金,向房屋安全体检机构支付首笔房屋体检费,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总额的30%,保障房屋体检顺利启动实施;当年度计划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支付当年度剩余体检费。
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房屋安全体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承担体检费。
体检结束后,体检结果经所在辖区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报经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审核同意,利用市级公共账户资金,按照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单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的补贴。
据了解,此次郑州市“房屋体检”新政征求意见稿,包含:
1.《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2.《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试点工作细则》
3.《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试点工作细则》
4.《郑州市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