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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好房价就换中介?构成“跳单”!

    发布时间: 2025-09-12 05:00首页:主页 > 产业 > 阅读()

    台海网9月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谈好房价就换中介?如果在享受中介带看、介绍服务并谈妥价格后另行委托他人成交,这算不算“跳单”违约呢?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提醒,这种“省钱招”藏着“法律坑”。

    原告Z中介(化名)是某大型中介平台旗下的加盟公司。2024年7月,小许夫妇委托Z中介出售其位于厦门某小区的房产,并将钥匙寄存在中介处。同时,小林夫妇通过中介平台软件联系上中介人员刘经理,委托其帮忙找房。

    刘经理前后多次带小林夫妇看房,最终推荐了小许夫妇的房子。双方于2024年8月的一天在中介签约中心面谈,最终谈定房屋总价为136万元。然而,就在准备签合同时,小林夫妇因中介费较高犹豫不决,当天未能成交。

    没想到两天后,Z中介得知:这套房子居然已经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成交了!买方正是小林夫妇,成交价仍是136万元。

    Z中介认为,买卖双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却绕过他们私下交易,属于“跳单”违约,遂将小林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

    那么,小林夫妇是否构成“跳单”违约?法院认为:小林夫妇接受了Z中介的带看、价格磋商等服务,最终却为节省中介费,通过其他渠道与同一业主成交,明显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构成“跳单”,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林夫妇向Z中介支付中介费10000元。判决后,小林夫妇已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法官说法

    “跳单”是否成立,要看三个要件

    法官说,“跳单”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跳单”是否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委托人与中介人形成中介服务法律关系并接受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三是委托人绕过中介人与相对人直接订立合同。

    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在于第二个要件,即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实践中,委托人一般会委托多个中介人,卖家会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买家也会通过多个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本案中,买家通过中介公司接触房屋信息,由中介公司带看了案涉房屋,并在中介公司的联系下,与卖方见面商定房屋价格,在房屋总价确定后,买家因了解到中介费无法降低,便委托案外人开始寻找卖方联系方式,准备另行寻找交易途径。买家在接受了中介服务后,为减少支付佣金,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了中介人另行委托他人成交,构成“跳单”。买家因“跳单”的不诚信行为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跳单”有风险,请诚信交易。对于委托人而言,一旦被认定为“跳单”,就面临支付双重中介费的法律风险,相应的中介费、诉讼成本等可能远远高于诚信交易的正常支出。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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