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注意啦
因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10月1日起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
也相应调整
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2025济宁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s://www.gjj.cn/website/regulation-detail.html?seqno=1848&itemId=060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公布内容,现将2025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2025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221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20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6日
济宁目前最高缴费基数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按照不超过2024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为24410元。
缴存比例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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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小编还整理了
济宁公积金存缴的相关问答
一起来看看吧
济宁公积金存缴相关问答
01
哪些单位和职工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02
在职职工包括哪些范围?
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单位工作、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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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其他群体能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队用人单位及其在职非现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外国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0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照职工本人录用当月工资核定。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