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安阳一位八旬老人去世后,其女儿手持遗嘱和生前录像,称父亲愿将8套房产中的3套留给她这位非亲生女儿,而三位儿子却对遗嘱真实性及妹妹的动机提出质疑。双方除房产外,还对老人名下存款金额各执一词。这一事件再次将非亲生子女的继承权、遗嘱效力等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即使该女儿为父母抱养的孩子,也同样享有继承权。
其次,关于遗嘱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有效性需同时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上,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形式上,遗嘱可分为自书、代书、打印、公证、录音录像、口头等六种类型,每种均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比如说: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本案中,女儿出示的遗嘱和录像如果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且能证明老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愿真实,则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形式瑕疵或存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况,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或财产分配产生争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说:儿子质疑妹妹侵吞存款,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老人账户中原有100余万元,而非妹妹所述的60.5万元。反之,女儿若主张存款已用于老人治病等开支,也应提供医疗费用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通常会结合遗嘱内容、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财产去向。
此外,若遗嘱中明确载明存款余额为60.5万元,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陈述可能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但若其他继承人能证明遗嘱订立后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可以主张扣除相应份额或追究法律责任。
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家庭成员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必要时可邀请调解组织介入。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据遗嘱真实性、赡养情况、财产证据等依法裁判。对于当事人而言,保留好遗嘱原件、医疗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至关重要。
遗产纠纷的解决,既需要尊重法律文书的形式正义,也离不开家庭成员间的理解与包容。这一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要尽早以合法形式明确财产分配意愿。作为继承人,要积极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并注重留存关键证据,努力在维护权益与守护亲情之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