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国内
  • 国际
  • 产业
  • 北京一中院适用《住房租赁条例》审结租房纠纷

    发布时间: 2025-10-12 02:00首页:主页 > 产业 > 阅读()

    《住房租赁条例》于今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条例新规,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张某主张其承租的房屋天花板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房屋租赁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构成违约,据此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租赁公司退还张某已支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等。

    据了解,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张某因生活需要,与某房屋租赁公司先后签订了3份《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同一套房屋内的3间卧室。入住后,张某发现其中一间卧室内有刺鼻气味,经委托检测显示甲醛浓度超标。此后,张某在对房屋进行整修时,又发现房屋门厅区域天花板存在严重破损、裂缝及下沉等问题。张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显示该处顶板属危险构件。张某遂向一审法院起诉,以某房屋租赁公司未提供安全住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求,判决确认3份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28日解除,某房屋租赁公司须退还张某部分租金、服务费、押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等。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出租房屋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本案中,经鉴定案涉房屋门厅顶板相应构件属危险构件,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租赁物的使用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房屋租赁公司未履行提供符合建筑安全条件的房屋并无不当。房屋租赁公司虽主张因张某存在装修行为亦应对案涉房屋的危险构件承担责任,但未举证证明因果关系,该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该条款赋予承租人在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时不受限制的解除权,彰显法律对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严格保护。”法官说,正式施行的《住房租赁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该条例第七条不仅是对出租房屋安全条件的细化规范,也是对民法典中关于租赁物适租性和安全健康底线要求的进一步承接和落实,共同构筑起保护承租人居住安全的实体法律依据。(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沈翔)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网站首页 - 国内 - 国际 - 产业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联系客服QQ:2768911 官方微信:jiuricaijing 服务热线:4008-121-221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25 九日财经 版权所有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蔡屋围发展大厦2302室 粤ICP备2025475172号-1 XMl地图 技术支持